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|第 10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1-28
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。 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,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,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