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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生效中
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-第 9 條
最後修訂:
2014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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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摘要
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,應以中文為主,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,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、操作、保養、維修及危險對策等,應有中文正...
📝 內容
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,應以中文為主,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
前項資料為外文者,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、操作、保養、維修及危險對策等,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,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,應附具英譯本對照。
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,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
前項資料為外文者,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、操作、保養、維修及危險對策等,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,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,應附具英譯本對照。
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,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