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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-第 9 條

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|第 9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14-11-28

內容

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,應以中文為主,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,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、操作、保養、維修及危險對策等,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,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,應附具英譯本對照。 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,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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