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|第 13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1-28
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,必要時,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,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、抽樣、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。 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,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,始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