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|第 16 條|職業安全衛生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勞動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11-28
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,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。但產品無型號者,得以規格、文字或編碼為之。 前項產品之型號、規格、文字或編碼,應具有顯著識別性,並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。 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,得歸類為系列型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