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|第 8 條|兩岸經貿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大陸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11-26
會計事項之發生,均應取得、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