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|第 9 條|兩岸經貿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大陸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11-26
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: 一、原始憑證: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,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。 二、記帳憑證: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