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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-第 11 條

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|第 11 條|兩岸經貿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大陸委員會|v1.0

最後修訂: 2024-11-26

內容

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: 一、收入傳票。 二、支出傳票。 三、轉帳傳票。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,得視事實需要,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。各種傳票,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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