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|第 13 條|兩岸經貿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大陸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4-11-26
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,編製記帳憑證,根據記帳憑證,登入會計帳簿。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,得不檢附原始憑證。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,得不另製記帳憑證,而以原始憑證,作為記帳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