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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-第 12 條

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|第 12 條|兩岸經貿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大陸委員會|v1.0

最後修訂: 2024-11-26

內容

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、傳票名稱、日期、傳票號碼、會計項目名稱、摘要及金額,並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、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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