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제48-1조

약사법|第 48-1 條|식품·약물 관리|법|시행 중

第 四 章|衛生福利部 / 食品藥物管理署|v107.01.31

시행일: 9999-12-31|최종 개정: 2026-03-04

배송대행·수입에 대한 실무적 영향

本條規定中文標示義務: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、輸入之藥品,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;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,不在此限。這是輸入藥品進入流通環節前的標示前提。

내용

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。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,不在此限。

자주 묻는 질문 FAQ

輸入藥品一定要有中文標示嗎?

依本條,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標示中文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始得買賣、批發、零售。

有例外嗎?

依本條但書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,不在此限。

관련 법규 조문 - 약사법

  • 제48조(第 48 條)
  • 제48-2조(第 48-2 條)
  • 제39조(第 39 條)
  • 제40조(第 40 條)
  • 제40-1조(第 40-1 條)
  • 제40-2조(第 40-2 條)
  • 제40-3조(第 40-3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