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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事法-第 48 條

藥事法|第 48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|生效中

第 四 章|衛生福利部 / 食品藥物管理署|v107.01.31

生效日期: 9999-12-31|最後修訂: 2026-03-04

對集運/進口的實務影響

本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的重新評估機制:藥物於其製造、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,得限期令藥商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;但安全疑慮重大者,得逕予廢止之。這說明輸入許可並非取得後即不可變動。

內容

藥物於其製造、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,得限期令藥商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廢止其許可證。但安全疑慮重大者,得逕予廢止之。

常見問題 FAQ

許可證還在有效期間內會被廢止嗎?

依本條,藥物於其製造、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,得限期令藥商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廢止其許可證。

什麼情況會直接廢止?

依本條但書,安全疑慮重大者,得逕予廢止之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藥事法

  • 藥事法-第 45 條(第 45 條)
  • 藥事法-第 48-1 條(第 48-1 條)
  • 藥事法-第 39 條(第 39 條)
  • 藥事法-第 40 條(第 40 條)
  • 藥事法-第 40-1 條(第 40-1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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