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|第 12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1-04-09
試驗委託者規劃跨臨床試驗機構之臨床試驗時,應就各臨床試驗機構之主持人,指派其中一人為總主持人,並協調總主持人及各主持人間之職責分工後,以書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