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|第 13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1-04-09
試驗委託者應備妥試驗用醫療器材,該器材並應標示有「臨床試驗專用」之文字。 前項器材之研製,應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