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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16 條

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|第 16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09

內容

試驗委託者應將下列資訊,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,並作出相應處理: 一、影響臨床試驗安全性、合理性及其他影響受試者權益之重大資訊。 二、醫療器材有瑕疵導致不良反應之虞者。 三、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之重要資訊。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,必要時,試驗委託者應修正試驗計畫書、主持人手冊、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規定,並報經審查會核准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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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7 條(第 7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8 條(第 8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9 條(第 9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