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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17 條

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|第 17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09

內容

試驗委託者應監測下列事項: 一、試驗相關人員與實驗室、儀器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適當、安全及正確性。 二、臨床試驗機構與試驗主持人對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定內容、相關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之遵行。 三、收案進度及受試者同意書之簽署。 四、下列個案報告表之登錄及其他與試驗相關紀錄之正確性與完整性: (一)封面頁/登入頁、頁首或頁尾/電子個案報告表識別碼、個案報告表項目。 (二)退出試驗、未作檢驗、檢查或追蹤。 (三)不良事件或其他特殊反應及其通報。 五、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供給、使用、維護、運輸、接收、儲存、處理及回收之妥當性。 六、臨床試驗相關儀器設備接受定期維護及校正。 七、試驗主持人與試驗相關人員已收到最新版本之臨床試驗相關文件。 試驗委託者得就前項監測,指派外部專業人員(以下簡稱監測者)執行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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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7 條(第 7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8 條(第 8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-第 9 條(第 9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