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|第 67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六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1-04-09
臨床試驗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無顯著風險者,不適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;第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有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,亦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