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44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確認程序,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其要求。 製造業者應訂定供應商之評估及選擇基準;其訂定之考量因素如下: 一、供應商提供符合製造業者要求規格產品之能力。 二、供應商過往之實績。 三、供應商所提供產品對醫療器材品質之影響程度。 四、醫療器材之風險。 製造業者應規劃供應商之監控及再評估機制;其管控產品應符合採購要求,並作為再評估之參考。 製造業者發現供應商有未符採購要求者,應採取退貨或其他必要之措施。 前三項之評估、選擇、監控、再評估及必要措施,應製作紀錄並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