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46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46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
內容

製造業者應訂定並實施檢查或其他必要查證措施,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。 前項措施方式及內容之訂定,應參考供應商及所製造醫療器材風險評估之結果。 採購產品有變更者,製造業者應確定該變更對醫療器材產品或其製造過程之影響。 第一項措施,得由製造業者或其客戶於供應商之場所實施者,應於前條採購資訊中,載明其實施之措施及產品放行之方法。 第一項措施之實施,應製作紀錄並保存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

  •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1 條(第 3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2 條(第 3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3 條(第 3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4 條(第 3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5 條(第 3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