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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48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48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
內容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該產品清潔或污染管制之措施: 一、產品滅菌或使用前,由製造業者完成清潔。 二、產品以未滅菌狀態供應者,於滅菌或使用前完成清潔。 三、產品無法於滅菌或使用前清潔,而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。 四、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,而其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。 五、製程中使用之藥劑,應自產品去除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,於清潔處理前,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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