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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49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49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
內容

製造業者必要時應就特定醫療器材,以書面訂定可供查證之安裝要求事項及允收基準。 製造業者同意客戶之要求,由其本身及其授權代理人以外之第三人安裝醫療器材者,製造業者應提供該第三人符合依前項所定事項及基準之文件。 製造業者應就其本身或其授權代理人所為之安裝,製作紀錄並保存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

  •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1 條(第 3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2 條(第 3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3 條(第 3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4 條(第 3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5 條(第 3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