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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50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50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
內容

醫療器材之售後有特定規格要求者,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服務之執行程序,及執行與查證之參考量測方式或其他資料。 前項服務,製造業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應製作紀錄並保存。 製造業者應分析前項紀錄;其有申訴者,應確認有無處理及處理結果。必要時,應將處理結果納入改善之參考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

  •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1 條(第 3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2 條(第 3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3 條(第 3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4 條(第 3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5 條(第 3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