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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59 條

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|第 59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五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1-04-14

內容

製造業者應規劃足資證明產品符合性之監管及量測作業,並備有執行作業必要之相關設備。 前項作業之程序,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定之。 第一項量測設備之使用,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初次使用前,以明確之國際或國家標準校正或查證;無明確標準者,記錄所使用之校正或查證基礎。設備啟用後,亦應定期為之。 二、校正或查證後,予以必要之調整,避免導致量測結果不正確。 三、校正狀態予以標示。 四、搬運、維護或儲存時,採避免損壞或變質之措施。 製造業者應依第二項程序,執行校正、查證或調整,並製作紀錄及保存其結果。 第一項設備不符合第三項規定者,製造業者應對其量測結果進行有效性評估,並記錄之;該設備及受影響之產品,應採取適當措施。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監管及量測用電腦軟體合適性之確效程序,並於軟體使用前,或依實際狀況於使用後或軟體變更時,完成確效。 前項軟體之確效,應依該軟體使用風險,擇定適當方法及活動為之;其結果、獲致之結論及後續之必要行動,應製作紀錄並保存。 前項風險,包括醫療器材達成預期用途能力之影響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

  •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1 條(第 3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2 條(第 32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3 條(第 3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4 條(第 3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-第 35 條(第 3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