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|第 9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採一般抽批查驗: 一、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逐批查驗後,皆符合規定。 二、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逐批查驗或前條加強抽批查驗,連續五批皆符合規定,且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之累計數量,達前一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三倍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