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|第 11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查驗之取樣,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。 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,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;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,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。 前項查驗,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,且不得指定樣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