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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-第 11 條

📜
法律名稱
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11 條
📂
分類
食品藥物管理
📍
Hierarchy Path
第 三 章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📋 條文摘要

查驗之取樣,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。 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,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;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...

📝 內容

查驗之取樣,應於醫療器材存置處所實施。
醫療器材由整裝貨櫃裝運者,應於海關指定之集中查驗區或經查驗機關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;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,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。
前項查驗,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,且不得指定樣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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