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|第 10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,以無償方式取得;其數量,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。 查驗機關抽取樣品後,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