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|第 7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採逐批查驗: 一、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、同商標(牌名)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。 二、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、同商標(牌名)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,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。 三、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。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,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,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