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|第 14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三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3-31
輸入醫療器材經查驗合格者,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,並通知報驗義務人;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通知書。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;屆期未領取或樣品性質不適合久存者,查驗機關得逕行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