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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6 條

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6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
內容

申請製造、輸入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,其應檢具之文件、資料,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,如附表二及附表三。 前項申請,其產品屬專供外銷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、第六款登記事項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
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-第 11 條(第 1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7 條(第 7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8 條(第 8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