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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3 條

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3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
內容

申請醫療器材製造、輸入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,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檢具文件、資料,並繳納費用,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。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,申請前項查驗登記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驗通知,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,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,辦理送驗手續。但專供外銷者,不在此限。 第一項許可證,登記事項如下: 一、中英文品名。 二、醫療器材商名稱。 三、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。 四、效能、用途或適應症。 五、醫療器材成分、材料、結構、規格或型號。 六、標籤、說明書或包裝。 七、製造許可編號。 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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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-第 11 條(第 1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7 條(第 7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8 條(第 8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