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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7 條

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7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
內容
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,應就申請文件、資料進行形式審查。 前項形式審查,發現申請文件、資料有不備,其得補正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予以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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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6 條(第 6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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