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7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,應就申請文件、資料進行形式審查。 前項形式審查,發現申請文件、資料有不備,其得補正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予以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