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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10 條

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10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
內容

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准: 一、繳納費用不符規定。 二、檢具之文件、資料不完備或與申請案內容不符。 三、未依規定辦理送驗手續,或送驗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。 四、申請之醫療器材,其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大於利益。 五、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事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
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-第 11 條(第 1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7 條(第 7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