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11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申請案之審查結果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;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,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用,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、說明書或包裝,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。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