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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11 條

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|第 11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第 二 章|衛生福利部|v1.0

最後修訂: 2023-11-27

內容

申請案之審查結果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;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者,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用,並依核定內容製作標籤、說明書或包裝,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許可證。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領證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

  •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-第 11 條(第 11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5 條(第 5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6 條(第 6 條)
  •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-第 7 條(第 7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