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|第 56 條|刑事|法規|生效中
第 七 章|院本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10-23
司法院應開發得以產生代碼、遮隱部分資料等方式自動去識別化之程式提供地方法院使用。 司法院應建置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管理作業程序,內容包含個人資料去識別之操作管理方法與風險評估機制,且符合相關國家或國際標準,以滿足本辦法所規範或於其他情境之不同程度去除識別化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