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|第 57 條|刑事|法規|生效中
第 七 章|院本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10-23
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),辦理國民法官、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、去識別化作業程序、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: 一、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。 二、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。 三、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。 四、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。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,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