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|第 14 條|氣候變遷|法規|生效中
環境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25-02-25
廠商應於取得氫氟碳化物核配資格及核配量後,始得自行或委託供應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,辦理輸入或輸出作業,且輸入或輸出貨品應於核准之期限輸入或輸出。 當年累計許可輸入量扣除許可輸出量大於核配量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該次輸出入許可證申請。 依第十一條取得審核量者,其氫氟碳化物輸出入許可證之申請,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