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9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藥商或受託機構,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;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: 一、提供者資訊。 二、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機構名稱、地址及判定日期。 三、負責執行判定醫師之簽名。 四、進行提供者測試之實驗單位名稱及地址。 五、傳染性病原或疾病篩選及測試之結果。 六、對合適性作出之判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