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4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提供者經篩選及測試後,發現有附表一所列傳染性病原或疾病,或有附表二所列情形者,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