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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 生效中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5 條

📜
法律名稱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
📋
條款號
第 5 條
📂
分類
食品藥物管理
🏛️
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
🏷️
Version
1.0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 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📋 條文摘要

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,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,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: 一、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。 二、有緊急醫療需求。 有前項情形時...

📝 內容

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,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,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:
一、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。
二、有緊急醫療需求。
有前項情形時,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,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,始得使用該製劑;病人之同意,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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