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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5 條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5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
內容

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,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,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: 一、一親等或二親等血親之醫療需求。 二、有緊急醫療需求。 有前項情形時,藥商應告知使用該製劑之醫療機構合適性判定之結果,由醫療機構通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,始得使用該製劑;病人之同意,準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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