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10 條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10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
內容

前條報告,藥商應於使用該組織或細胞之製劑保存期限屆至後,再保存至少三十年。 依第七條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,其紀錄之保存,準用前項規定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

  •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