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10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衛生福利部|v1.0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前條報告,藥商應於使用該組織或細胞之製劑保存期限屆至後,再保存至少三十年。 依第七條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,其紀錄之保存,準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