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列表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11 條

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|第 11 條|食品藥物管理|法規|生效中

衛生福利部|v1.0

生效日期: 2026-01-01|最後修訂: 2025-12-09

內容

藥商或受託機構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,有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

  •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韌性發放現金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1 條(第 1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3 條(第 3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4 條(第 4 條)
  •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-第 5 條(第 5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