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交易法|第 68 條|證券暨期貨管理|法|生效中
第 四 章/第 一 節|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06-28
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,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,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。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