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交易法|第 73 條|證券暨期貨管理|法|生效中
第 四 章/第 一 節|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06-28
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、數量、價格之期貨交易。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。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