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交易法|第 78 條|證券暨期貨管理|法|生效中
第 四 章/第 一 節|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|v1.0
最後修訂: 2023-06-28
期貨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,應由負責人陳明事由,向主管機關申報之。 前二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事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