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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t In Force

第56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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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名稱
藥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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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號
第5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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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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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 / 食品藥物管理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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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ersion
107.01.31
最後修訂: 2018-01-31

📝 內容

經核准製售之藥物,如輸出國外銷售時,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,應於輸出前,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。前項藥物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,得限制其輸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