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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ct In Force

第57-1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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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名稱
藥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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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號
第57-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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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
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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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ity
衛生福利部 / 食品藥物管理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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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ersion
107.01.31
最後修訂: 2018-01-31

📝 內容

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,其研發用藥物,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。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兼製其他產品;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,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使用於人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