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立學校法|第 44 條|私立學校|法|生效中
第 三 章/第 三 節|教育部|v1.0
最後修訂: 2014-06-18
學校法人之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、會計、人事事項之職務。違反規定之人員,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