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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1 條

個人資料保護法|第 41 條|通用|法|生效中

第 五 章|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|v1.0

生效日期: 9999-12-31|最後修訂: 2025-11-11

內容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罰則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個人資料保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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