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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2 條

個人資料保護法|第 42 條|通用|法|生效中

第 五 章|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|v1.0

生效日期: 9999-12-31|最後修訂: 2025-11-11

內容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、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罰則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、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相關法律條文 - 個人資料保護法

  • 海關進口稅則-3(3)
  • 石油管理法-第 2 條(第 2 條)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1 條(第 41 條)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3 條(第 43 條)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4 條(第 44 條)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5 條(第 45 條)
  • 個人資料保護法-第 46 條(第 46 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