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資料保護法|第 44 條|通用|法|生效中
第 五 章|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|v1.0
生效日期: 9999-12-31|最後修訂: 2025-11-11
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犯本章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