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資料保護法|第 45 條|通用|法|生效中
第 五 章|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|v1.0
生效日期: 9999-12-31|最後修訂: 2025-11-11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,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不在此限。